本報記者 李勇
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ST沈化”)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調查、辦理終結。11月28日,ST沈化收到遼寧證監(jiān)局下發(fā)的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(以下簡稱《處罰決定書》)。遼寧證監(jiān)局決定對ST沈化及四名責任人給予警告,合計處以1570萬元罰款,并對ST沈化時任董事長、總經理孫澤勝和時任總會計師李忠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“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并評估上市公司價值的重要途徑和依據(jù),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不僅會誤導投資者,也會對市場整體誠信帶來負面影響。”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??诜炙呒壓匣锶撕髅髀蓭熢诮邮堋蹲C券日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:“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及時查處,體現(xiàn)了監(jiān)管部門對相關違法違規(guī)行為的‘零容忍’態(tài)度和嚴厲打擊的決心。”
連續(xù)四年財務造假
近年來,個別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出于業(yè)績考核或個人利益等原因打起了財務報表的“歪主意”,讓這些公司的財務報告出現(xiàn)失真。ST沈化的這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,就是該公司原全資子公司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沈陽蠟化”)為滿足管理及考核要求,通過在成本核算過程中人為調整原材料生產投入數(shù)量、半成品和產成品數(shù)量以及延遲確認存貨的方式虛減(虛增)營業(yè)成本,虛增(虛減)利潤總額、虛減存貨。上述行為導致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連續(xù)四年的年度報告都存在虛假記載。
公告顯示,ST沈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間跨度較長,數(shù)額較大。經遼寧證監(jiān)局徹查,ST沈化2018年報中虛減營業(yè)成本、虛增利潤總額1.30億元,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0.44%,虛減存貨5.09億元,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.57%,虛增預付賬款3.42億元,虛減應付賬款2.97億元;2019年報中,ST沈化虛減營業(yè)成本、虛增利潤總額2.04億元,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.4%,虛減存貨9520.06萬元,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1.07%,虛增預付賬款490.68萬元,虛減應付賬款4.25億元;2020年年報中,ST沈化虛減營業(yè)成本、虛增利潤總額1.04億元,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9.14%;虛減存貨5.97億元,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.61%,虛增預付賬款10.26億元;2021年年報中,ST沈化虛增營業(yè)成本、虛減利潤總額1.48億元,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0.11%,虛增存貨2.91億元,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.88%。
“年報不僅是財務數(shù)據(jù)的呈現(xiàn),更是企業(yè)治理水平的體現(xiàn),年報出現(xiàn)虛假記載,也意味著企業(yè)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上出現(xiàn)了偏差。”胡明明向記者表示。
合計被罰1570萬元
與先前下發(fā)的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相比,正式處罰決定中,依法采納了李忠的部分陳述、申辯意見,對其市場禁入期限進行了調整。ST沈化時任董事、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姜立輝因另案處理,此次未在《處罰決定書》中進行處罰。其他各方的處罰結論與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相比基本沒有變化。
遼寧證監(jiān)局決定對ST沈化、ST沈化時任董事長孫澤勝、ST沈化時任總會計師李忠、ST沈化時任董事楊林、沈陽蠟化時任財務處負責人冷昭甲給予警告,并分別處以700萬元、350萬元、300萬元、120萬元和100萬元的罰款;決定對孫澤勝采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,對李忠采取4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同時,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,對ST沈化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有責任,還有王大壯等24名ST沈化時任董事、監(jiān)事、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被遼寧證監(jiān)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(jiān)管措施。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對ST沈化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
ST沈化在公告中表示未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。目前,該公司的各項生產、經營活動均正常開展,市場及客戶有序拓展,融資情況穩(wěn)定。相關事項未對該公司生產、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。
受損投資者可索賠
天眼查App查詢信息顯示,自2024年下半年以來,就不斷有投資者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向ST沈化提起民事訴訟。
“《證券法》第七十八條規(guī)定,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,披露的信息,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,簡明清晰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。”天津天元世通律師事務所張新寬律師在接受《證券日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,上市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與責任。其在信息披露過程中不得存在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。無論是定期報告還是臨時報告,一旦出現(xiàn)上述問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,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都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。
據(jù)ST沈化公開信息,張新寬律師初步判斷,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8日(含當日)期間買入ST沈化股票,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,符合條件,可提起維權索賠。
“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,通常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為時效起算點。若兩者日期不同,則以在先的日期為準。其中,揭露日是虛假陳述首次被公開揭露并為市場知悉之日,更正日則是公司自行更正虛假陳述信息之日。”張新寬律師還提醒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維權要趁早。在訴訟時效屆滿后,投資者或將喪失勝訴權,可能再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投資損失。
(編輯 張偉 喬川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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